一、体能测评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18号)要求,面试结束后,报考我市司法劳教人民警察职位考生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此项工作由市人社局(公务员局)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体能测评项目为:①10米×4往返跑,②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上述两个项目测试次数均为1次;③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每项体能测评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
对于妊娠期考生的体能测评问题,以《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第十七条解释为准。
各项目的测评规则和注意事项考前向考生宣布。
二、体检、考察人员的确定
依据《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要求,对面试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折算,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名单见附件。对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以合格人员进入)。定向从村(社区)主职干部招录乡镇公务员职位的,按笔试、面试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再按计划录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成绩计入总成绩。村(社区)主职干部的体检、考察方案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根据《报考指南》第十八条规定,如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首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入围人选。若无法确定,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也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对部分职位考生放弃面试的,依据《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组织工作方案》的要求,按以下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一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二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未达到1:3,但超过1:1的职位,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计划数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三、体检
(一)体检组织与实施
凡报考武汉市市级机关(含所属单位)的考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招录单位负责通知考生参加体检。
凡报考武汉市区级及所属单位(含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考生并参与实施体检。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体检时间及地点
体检在2012年8月4日至8月10日期间分批进行。具体时间和批次将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发布,请参加体检的考生注意关注该网站发布的消息。体检签到地点以招录单位电话通知为准。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四)复检和补检
对于需要进行有关项目复检和补检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血压、视力、心电图等项目需复检的,在体检当天当场组织集中复检。对其它体检项目需复检或补检的,由招录机关通知本人。招录机关和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由市公务员局会同招录单位集中安排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对于特殊阶段的女性考生,请于体检前向各组领队和医生申明,妇科体检项目可日后补检。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十七条解释为准。
复检和补检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五)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和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
2、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在当日早晨按通知要求到达集合地点。到达后领取《体检表》并按要求填写、贴照片,交由各招录单位及所属区,然后由招录单位、各区集中将考生带往体检医院签到,考生《体检表》现场加盖印章后交到分组领队。
3、体检前一周不得饮酒,注意休息。体检前8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血样采集和B超项目完成后,在体检医院用早餐(免费)。考生可自备饮用水。
4、需以校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现场缴付(具体费用另行通知)。
6、体检结果由招录单位通知考生(各区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
(六)体检纪律与要求
1、凡体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作弊处理。
2、从到达现场一直到体检结束,严禁考生使用手机,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严禁家长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并随同考生进入医院体检区域。
3、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和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4、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生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未经各组领队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小组单独活动。
四、考察
(一)考察的组织与方式
体检结束后,由各招录单位(各区以区为单位)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考察工作于9月10日前完成。
组织考察时各招录单位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选派公道正派、责任心和原则性强、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