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日前召开的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咸宁市市直其他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坚持“四个原则”: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建立“三个机制”: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有效的工资分配与激励约束机制。
我市将通过综合平衡不同群体之间收入水平,确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
此外,在职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给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据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在今年底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