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禁止在黄石城区范围内从事活禽销售及屠宰,推行食用禽类“定点屠宰、白条上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石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域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限制区域内禁止从事活禽销售及屠宰。城区以外活禽销售及屠宰点,严格规范管理。
二、本通告所称的活禽是指:鸡、鸭、鹅、豚、肉鸽、鹌鹑等食用禽类。禽类产品必须经定点屠宰并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黄石市各城区政府负责关闭所辖区域内活禽销售市场,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活禽销售市场关闭后的相关善后工作,积极引导原经营户转产转行。
四、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活禽屠宰经营活动,各经营户只能经营定点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农业、食药监、商务、工商、公安、城管、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管查处。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广大消费者要转变禽类产品消费习惯,自觉购买附带合格标志的禽类产品。
六、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公安机关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黄石市农业局
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商务委员会
黄石市工商局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