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政策调整,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多缴多补”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方面: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政府按2:1负担。“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二是明确和规范了丧葬补助金政策。《意见》规定,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三是完善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继承办法。《意见》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是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为适应参保人员流动性需要,《意见》专门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意见》还结合实际,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方便群众办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市居保局李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