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具有2年(含)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具有10年(含)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熟悉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五)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每分钟录入文字80字以上。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八)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2年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速录员资格证书人员。
二、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具有5年(含)以上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品性和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执行勤务部门所必需的警务保障能力和技能。
(七)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八)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2年(含)以上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人员、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