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7、公示、录用
拟录用人员由各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决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人员,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与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签订5年最低服务期限协议(含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考试录用工作在12月底前基本结束。